“马大哈父母”有无必要入刑?

首页 > 教育新闻 > 新闻阅读存档/2017-03-04 / 加入收藏 / 阅读 [打印]
石向阳 绘

    前不久,天津市南开区发生两名儿童坠亡事件。由全国政协委员李铀牵头,并联名曾蓉、刘建军等13名全国政协委员,日前向本次政协会议提交了《关于未成年人监护失职(疏忽)行为“入刑”的建议》,建议在刑法第四章增设“儿童监护疏忽罪”。“马大哈父母”入刑是否必要?本期聚焦就此展开探讨。

“亡羊补牢”比惩罚更重要

欧阳晨雨

    天津儿童坠亡事件中,监护人的确有未尽法定义务之处,造成了严重后果。不过,在我国刑法中,对这类因监护不力造成儿童死亡的行为,早已明确了过失致人死亡罪,是否需就这类特殊主体再单独增设罪名,值得商榷。

    如果想要立法另设新罪名,必须考虑两大因素:一是立法成本,二是执法效果。从近年来刑法修订的方式看,主要是通过刑法修正案,如今已出台《刑法修正案(九)》。如果因这起突发事件,再专门赶制一部刑法修正案,等待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,其间耗费的立法成本,不是小数。

    至于执法效果,其实也难言乐观。孩子是骨肉至亲,谁又舍得任其坠亡?横祸突降,作为父母已然痛不欲生,此时重加其罪,不过徒增其悲伤而已。至于教育警示效果,事件本身便是一本生动教材,不必多添刑罚相佐。

    此事件虽后果严重,但社会危害并不大。与其“马后炮”式地声讨监护人,倒不如“亡羊补牢”,健全相关法律制度。据报道,此次天津儿童坠亡事发商场的栏杆,经测算高度约1.35米,符合《民用建筑设计通则》规定,也就是凌空高度24米以下,栏杆不低于1.05米;凌空高度24米(含)以上,栏杆不低于1.1米。但从此次坠亡事件看,现有标准尺度还值得推敲。为防范未然计,需统一规格,进一步提高安全系数。

    当然,还需要“补牢”的是未成年人的监护制度。从我国现有法律看,与儿童保护相关的法律有70多部,包括《刑法》《未成年人保护法》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其中不乏针对暴力、虐待及剥削儿童导致伤害的规定,但对监护失职行为,还缺少直接有效的“预防”和“干预”手段。

    2013年6月发生的南京饿死女童案,两名1岁、4岁的幼儿,因为监护人的失职饿死在家,其母虽犯故意杀人罪,被判处无期徒刑,但“如何监督监护人”“如何终止监护”“谁来做适格监护人”等问题,并没有随之在立法上得到解决。

    目前,民法总则草案已通过三审,民法典呼之欲出,应借此良机,构建统一、完整、相互补充的亲属法律制度,融会贯通散诸于各处的规范,增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科学性、系统性和可操作性。(作者欧阳晨雨,系律师)

护童不能只靠监护人

朱昌俊

    从落实和完善监护人责任的角度看,明确监护人失职的法律后果,确有必要。但孩子发生意外,监护人要承担相应责任,并不必然意味着一定要追究刑责,或者一定能追究刑责。

    那么,到底如何理解“儿童伤害事件,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”?这个结论其实预设了一个前提,即只要监护人时刻把孩子放在身边,甚至“盯着”孩子,便不会出事。由此自然可以推导出,监护人的疏忽是儿童伤害事件的“罪魁祸首”。可这种结论未免简单。孩子并不是物品,监护人是否称职,并不是简单的能否看住孩子的事,更与现实的监护能力、社会环境乃至制度等外部条件,有着紧密联系。

    据媒体报道,中国每年有近5万名儿童死于意外伤害,其中大部分是留守儿童,而留守儿童的形成无疑有着深刻的社会原因。另据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相关调研分析,七成儿童伤害案件发生在城乡结合部,且主要集中在交通事故、施工现场伤害、休闲娱乐场所器材安全事故等几大类。由此可见,不能简单得出“大多数与监护人的疏忽失职直接相关”的结论。

    在未成年保护问题上,当前最需要克制的是公共观察的选择性失明。像天津这样的惨案,因为与坠亡孩子父亲的直接“疏忽”相关,更容易引发人们对于监护人职责的思考。可还有太多的儿童意外伤害,并非源自父母的疏忽。只根据一部分案件得出的“治本之策”,很可能是肤浅的。

    一个社会的未成年人保护水平,根本上还是考验社会的整体意识与制度保障能力。比如,我们的公共设施建设是否融入了足够的儿童视角?在儿童洗手间都极度缺乏的现实下,答案是存疑的。而在户籍、入学等权益落实和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上,是否做到了对未成年人的应有保障,同样值得深思。

    在《魔鬼经济学》一书中,作者讲过这样一个故事:一对父母有个名叫莫利的8岁女儿。她有两个好朋友,分别叫埃米和伊曼尼。莫利的父母知道埃米的父母在家里藏了一把枪,所以不准莫利去她家。因此,莫利经常去伊曼尼家玩,而伊曼尼家后院有个游泳池。但权威统计显示,儿童因枪击致死的概率其实远远低于游泳池溺死的概率。当我们讨论未成年人保护问题,是否同样陷入了类似的错觉?(作者朱昌俊,系媒体评论员)